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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中)

2007-07-02 11:36:08 来源: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中)

三、商业秘密的内涵、特征及其界定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

 

    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在法国、德国等国家又称之为工商秘密。目前,国际上对商业秘密尚未达成统一的定义,但作为一种社会财富或个人财产,商业秘密一般是指某种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技术诀窍、技能、经验或信息。加拿大学者认为,商业秘密包括配方、图样、编辑物、程序、方法、技术、工序等,或者包含体现在一定生产方法或技巧中的下列信息:(1)用于或可能用于商业或贸易;(2)在该商业或贸易中不是普遍周知的;(3)由于不是普遍周知而具有经济价值;(4)是在一定情况下合理的保密努力之对象。美国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是指在经营中使用的能使该秘密的所有人在同行竞争中占据优势的东西,它可以是一个配方,一项公式,一种模式或者是推销产品的计划等等。日本的学者则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化学合成物、制造方法、物质的处理、储藏方法以及在推销方法方面,具有保秘性和专用性发明、发展或构思,它能够使其所有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技术秘密(Know-How)是于商业秘密相近的法律概念。一些国家在技术贸易中以Know-How统称一切秘密的技术。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Trade- SecretKnow-How是同一词,Know-How包括商业秘密、金融、管理、工业、技术在内的各种秘密。不过,许多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还是区别对待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认为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的组成部分,并将其限定在工业生产方面的技术性秘密。如国际商会(ICC)理事会1961年通过的《保护技术秘密标准条款》规定:技术秘密是指单独或结合在一起,为了完成某种具有工业目的的技术,或者是为实际应用这种技术所必须的秘密技术及经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拟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使用或应用生产工艺或工业技术时的知识。英国的一些学者和判例认为,一般指独成一体的或一整套的专有和秘密技术,则一般指那些独立的技术,它必须依附于某项专利或某项商业秘密,作为实施主要技术时所必备的经验性技巧而存在。我国法学界讨论较多的是技术秘密,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技术秘密也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199392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从立法上界定商业秘密的含义,该法第10条第3 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从上述对国外、国际及国内商业秘密的概念及认识,可见商业秘密的特征与商业秘密的定义密切相关,对此,各国也分歧很大。除了公认的经济性和秘密性之外,而国内外学术界和立法界还提出了历史性、 风险性、无限性等观点。总的来说,商业秘密有三个内在的基本特征,三个派生特征。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性。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商业秘密能为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一旦泄露就会给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不管花了多大的投资研究出来的成果若没有这种经济性,就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概念。从经济学角度看,商业秘密的这种经济性就是表现为财产物质权益的知识形态商品。从法律学角度看,它可作为财产权利有偿转让,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具有占有、利用、处分商业秘密的权利,有制止他人无正当理由获取、利用商业秘密的权利。

    2、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及其它知识产权的一个最显著的区别,即商业秘密主要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部分丧失。美国要求商业秘密必须是个秘密,只有它的所有人和经所有人授权的人才知道它。法国和德国对秘密性持比较宽松的理解,即几个人分享的秘密仍然是秘密。在有些国际会议上,对秘密性则理解为公众无法直接得知但可获得传授 

    3、难知性。难知性有两种含义:一是商业秘密的拥有人为了切身的经济利益及竞争的需要,必然千方百计采取一切有效保密措施使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得以维系,因此难知;二是商业秘密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一般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破密。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同样不可能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上述3个特征是商业秘密内在的质的规定,缺一不可,其中经济性是保密的目的, 秘密性是保密的前提,难知性是保密的基础。缺少其中之一,都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除了上述3个基本特征外,还有以下几个特征对于保护应用和评价商业秘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历史性。即不是偶然出现的内容,而是多年实践经验和知识积累的结果,并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商业秘密存在三种发展变化的可能性:一是随着秘密的公开或扩散而转化为公知公用的通用技术和普通经营方法;二是通过有效的保密而始终维持其秘密性和经济性,并未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老化衰竭(如可口可乐之技术配方保密之长已达一个多世纪);三是经过进一步开发、完善,使商业秘密得到增值,并仍保持其秘密性。

    5、合法性。商业秘密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如自己总结研究、合法许可、继承、转让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不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美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有手脚不干净者不得受保护这样的原则。

    6、风险性。也叫无绝对排他性。权利人不能以商业秘密唯有对抗正当的竞争,即不能阻止他人独立研究开发出不谋而合的技术,也不能追回从自己手中逸出的商业秘密,更不能追究善意第三人的责任。

   (三)界定商业秘密的标准和方法

    以上商业秘密的内涵和法律特征,侧重于理论分析,有助于破除商业秘密的神秘感;同时也是我们界定商业秘密的重要标准及其方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会产生激烈争辩。因此,以下一些标准和方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和存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开发商业秘密花费时间、金钱和劳动;(2)商业秘密的新颖性;(3)事实上是否是商业秘密;(4)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有意识的、连续的努力;(5)商业利益对侵权人的价值;(6)有关信息从已有知识中分离的程度;(7)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8)最高人民法院对商业秘密案件的经典判例。如果满足了前述标准、内涵和特征的条件,那么可以说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其观点有100%成立的可能。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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