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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庭代理词

2007-07-02 11:36:08 来源:


离婚--法庭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XXXX的委托,特指派本律师担任原告的代理人。现就本案阐述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再维持婚姻关系的必要。

    XXX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不到23个月二人就于XXXXXXXXXXX日登记结婚。婚姻是二个人一生中的大事,应该相互了解对方,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这样的婚姻才是幸福的婚姻。但原告的幼稚无知和被告的隐瞒和欺骗,使得原告跳进了火坑,步入了婚姻的坟墓。从此,再也没有幸福。在原告与被告建立婚姻关系的整个过程中,双方之间没有任何感情基础,被告当时只是贪图原告姿色和一份好的工作。婚后,被告的懒惰,性格怪异,贪生怕死等本质立刻显露出来,被告不但不关心、呵护妻子,反而经常责骂妻子,长此以往达XXX多年之久,使原告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都受到了巨大的创伤,结婚十几年,被告没有带给原告欢乐、幸福,只有伤心、痛苦和绝望,让原告身心疲惫,不堪重负,忍辱偷生。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请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由于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多,形同路人。

    XXXX年始,原告与被告就开始分居,没有过夫妻生活,因而,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有夫妻之名,但无夫妻之实。《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四项规定,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因此,原告与被告由于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多,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规定,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三、被告是一个严重不负责任的人,既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也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

    被告是一名有技术的XXX工,从原单位下岗后,在家闲着,一直依赖原告生活,成天游手好闲,赌博、逛舞厅,与一些不三不四的女人鬼混,作为一个丈夫,一个男人,看到妻子一个人在苦苦的支撑这个家,不但不体贴妻子,还经常怀疑妻子,打骂妻子,甚至恬不知耻的经常翻妻子的钱包,一旦找到钱,就马上出去潇洒,根本不管妻子和孩子的死活。在孩子张XXX出生后,由于张XXX是女孩,不是男孩,就经常嫌弃自己的女儿,一次女儿张XXX病了,发高烧急需送到医院抢救,作为父亲的被告,无动于衷,扬长而去,自己到外面去逍遥,喝酒,逛舞厅,要不是原告及时赶回家,后果不堪设想。女儿张XXX从小到大,所有的生活起居,读书学费都由原告一人承担。由此可见,被告作为一个丈夫,对妻子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责任,被告作为一名父亲,对孩子同样没有尽一个父亲的责任。

    四、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债务。

    原告为了照顾家庭,为了孩子的成长,现对外还欠债XXXXXX元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41条)被告应共同偿还该债务(一人一半)。女儿张XXX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被告应承担一半,按月支付。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并分居已达两年多之久,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谢谢!        

此    致

                                         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

                                             文道才 律师

                                           2006XXXX

 注: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文书的人名均为化名,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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